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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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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引起的遺產繼承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2-08 點擊數:45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訴稱
原告王慧玲提出訴訟請求:王慧玲對拆遷協議項下的拆遷兩居室安置房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并分得征收補償款550965元。事實和理由:劉延安和李萬華原系夫妻,王慧玲系二人之女。后劉延安和李萬華離婚,王慧玲跟隨李萬華共同生活。之后劉延安和梁小華再婚,并生有一女劉思怡。劉向辰系梁小華與前夫所生之子。
劉延安和梁小華于1996年購買了位于北京市門頭溝區平房五間。劉延安于2001年5月13日死亡。2006年11月,經公證,劉向辰、劉思怡等人全部放棄對劉延安所遺留的房屋繼承權,屬于劉延安的遺產部分由梁小華繼承。但辦理繼承公證時,并未征詢王慧玲的意見,對于劉延安所遺留的遺產,王慧玲仍享有繼承權。
2、被告辯稱
被告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辯稱:
(1)由于辦理繼承公證時遺漏了繼承人劉安娜,公證書應當自始無效。因為當時辦理公證時,其他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只有一個繼承人就是梁小華,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目的是為了讓梁小華個人繼承,如果法庭認定王慧玲的繼承人身份,那么劉向辰和劉思怡是不同意放棄繼承。
(2)劉延安和梁小華共同購買的是5間平房,并不是梁小華簽訂的拆遷協議項下所涉的全部房屋,而且所購買的房屋進行過翻建,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均出資出力,應當享有相應的份額,所以王慧玲起訴要求分割的財產范圍中擁有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的份額,法院應當先進行析產,再對屬于劉延安的遺產部分進行繼承分割。
(3)安置房不應當作為遺產予以分割。安置房的對象是活著的被拆遷人,是否選擇安置房系梁小華的主觀意識行為,劉延安已經死亡,不享有安置的資格,劉延安所遺留的財產只有地上物和土地使用權,拆遷時轉化為房屋重置成新價和附屬物補償價以及區位補償價。梁小華選擇安置房,與其他人無關。至于安置房占用了劉延安的土地使用權的利益,也只是按照拆遷補償的價格進行補償,而不是直接要求分割安置房,而且安置房沒有取得所有權證,無法評估確定價值,王慧玲應當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以后再另行主張權利。
二、審理查明
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劉延安和李萬華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劉安娜。1982年11月17日,經法院調解,劉延安和李萬華離婚。在雙方離婚的民事調解書中寫明“孩子劉安娜五周歲由女方撫養,男方付給女方壹佰伍拾元做為撫養費用”。之后劉安娜跟隨李萬華共同生活。
1985年9月,劉延安和梁小華再婚,并生有一女劉思怡,梁小華與前夫所生之子劉向辰亦與劉延安共同生活,并形成繼父子關系。
寬街某號原有北石板房三間、東石板房一間、東瓦房一間。1997年6月,劉延安與賣主簽訂一份《房產賣契》,載明:劉延安購買北房三間、東房二間。后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在房屋內實際居住。
2012年6月,全部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分別就部分房屋與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簽訂《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又分別簽訂《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
梁小華簽訂的拆遷協議載明:被征收人為“劉延安(已故)梁小華”;被征收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為二居室一套;梁小華實際獲得的征收補償款共計2203859元。
審理中,經本院詢問,李X彬、李X賢、李X慧、崔XX、李X淼明確表示仍然自愿放棄對劉延安遺產的繼承權。
三、法院判決
裁判結果:
一、梁小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王慧玲征收補償款人民幣170000元。
二、座落于北京市門頭溝區石門營A4地塊1樓3單元1101室房屋上的相關權益,由梁小華和王慧玲共有,梁小華享有百分之九十二的份額,王慧玲享有百分之八的份額。
三、王慧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梁小華差額部分房款人民幣2200元。
四、駁回王慧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律師點評
北京知名房產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個方面:
1、關于被征收房屋的情況
靳雙權律師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王慧玲主張5號房屋是劉延安和梁小華共同購買,6號、7號房屋是劉延安和梁小華共同所建,但王慧玲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故王慧玲的相應主張,缺乏證據,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提出1號、3號房屋由三人出資出力進行了翻建,三人應當享有相應的份額,但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均未提供相關建房審批手續,在未辦理合法建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即便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出資出力翻建了原有北房三間、東房二間,亦不能因此而認定劉向辰、劉思怡成為北房三間、東房二間的共有權人之一,故梁小華、劉向辰、劉思怡關于出資出力翻建房屋,三人應當享有相應的份額的意見,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一般不會采信。
2、關于劉向辰、劉思怡放棄繼承
靳雙權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劉向辰、劉思怡已經表示自愿放棄繼承權,而不是將各自可繼承的遺產份額贈與梁小華,《公證書》中也未記載劉向辰、劉思怡放棄繼承系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故劉向辰、劉思怡放棄繼承的聲明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劉向辰、劉思怡提出如果認定王慧玲系繼承人之一,則二人不同意放棄繼承,實際是對放棄繼承的翻悔,但劉向辰、劉思怡對其放棄繼承的翻悔,缺乏事實基礎及合理理由,法院不會予以承認。所以,作為已經通過公證程序明示放棄繼承權的原繼承人之一,劉向辰、劉思怡無權要求分割遺產。
3、關于拆遷利益的分割
靳雙權律師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根據拆遷協議的記載,征收單位認定房屋的實際居住人為梁小華,房屋征收過程中,需由梁小華簽訂拆遷協議、實際騰退房屋,并自行進行周轉,且劉延安在房屋征收時已死亡多年,王慧玲亦未在房屋中實際居住,故征收補償款中的搬家補助費、空調移機費、熱水器移機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工程配合獎勵費、周轉費和二次搬家補助費均應由梁小華享有。
對于法院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梁小華與劉延安共同生活較長時間,而王慧玲未與劉延安共同生活,故在分割上述款項時,梁小華可以多分。因梁小華已經實際取得全部征收補償款,故梁小華應當及時給付王慧玲應分得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