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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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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的法律沖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28
繼承律師
涉外繼承是指在繼承關系的構成要素中有一個或幾個涉及到國外的繼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繼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繼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或與繼承遺產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有涉及到外國的因素 。主要表現為 :主體涉外、客體涉外、法律事實涉外。特征:(1)涉外繼承關系中至少有一個涉外因素。(2)涉外繼承關系主要是通過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進行間接調整。(3)涉外繼承關系的案件實行專屬管轄。我國繼承法第36 條對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其要點有三:
①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②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1)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我國在處理涉外繼承關系時,對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被繼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2)不動產繼承適用物之所在地法。(3)國際條約優先原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與我國涉外繼承準據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條約、協定的規定。這是對我國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原則的例外,是我國嚴守“條約必須信守”這一國際法原則的具體體現。(4)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一般適用我國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以外,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進行的預先處分,并于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依照遺囑所進行的繼承,稱為遺囑繼承。各國公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民法上的遺囑主要是處分財產。實際生活中遺囑還可以處分其它事物,如是否開追悼會、遺體或骨灰如何處理等,但這些遺囑不是繼承法調整的對象,盡管也應尊重,但卻不能說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或可以請求法律予以執行。
遺囑的法律特征是: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遺囑訂立以后,能否發生立遺囑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涉及立遺囑實質方面的要件和形式方面的要件等許多問題。各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存在著很大差異。
(一)遺囑實質要件的法律沖突
遺囑的實質要件包括遺囑能力、遺囑內容及效力等。遺囑能力是指依法能夠制作有效的遺囑的能力.
(二)遺囑形式要件的法律沖突
遺囑的形式要件包括設立遺囑的方式和變更、撤銷遺囑的方式。各國法律對于遺囑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規定,但卻不盡一致。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了五種方式的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各國對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等問題的規定也存在著許多差異。
《法國民法典》規定,遺囑,僅得以日后重訂的遺囑或在公證人面前做成證書以聲明改變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日后重訂的遺囑未明確取消以前的遺囑時,以前的遺囑中與新訂的遺囑相抵觸或相反的條款無效。而按照我國《繼承法》,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由于各國法律對于遺囑繼承的規定不同,因而對于涉外遺囑繼承,是用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會產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結論,著就是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沖突,就需要確定涉外遺囑繼承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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